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屏東市都市藝術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仇幼卿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被 告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