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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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33號
原   告  潘竫一
被   告  陳騰寳
       陳騰興
       洪嘉南
       陳進行
受告知人   陳宗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誤載被告陳騰寳、陳騰興之姓名,應對
被告陳騰寳、陳騰興重新送達,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一○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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