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 張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令命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捌百柒拾叁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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