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儷靜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昌
施麗慧 陳思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同年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金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