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惠 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百世科半導體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望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蝏蓓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蘭
林世民 楊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萬7,392元,該項裁定業於112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