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 周志一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 律師被告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詹明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鑑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王詩銘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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