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榮松
張倉豪 張旆瑜 王詩茜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妙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神岡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189元(計算式:527,570-93,381=434,18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
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人張榮松、張倉豪、張旆瑜、王詩茜委任上訴人陳妙姬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李悌愷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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