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即被告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惠 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百世科半導體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望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蝏蓓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蘭
林世民 楊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萬7,392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56萬元(同第一審核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5萬7,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