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5號抗告人甲○○
之2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拍字第10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謝梅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