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6號原告美商微軟股份有限公司(MicrosoftCorp.)
052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000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被告忠誠科技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乙○○人巷7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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