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5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5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丙○○總經理)住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信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