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袁福林
袁志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即收養人袁福林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業經載明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在卷,且亦有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之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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