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陸官庭園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韶璋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
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