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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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潘素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素
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素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4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