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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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邱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1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
伍拾陸元」及「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壹拾參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