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 高金火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