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