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甲○○
(現因他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桃簡字第1304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43,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