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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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被告乙○○
甲○○
67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