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乙○○被告甲○○
3號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