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乙○○被告最高行政法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