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