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45號聲明人戊○○
丁○○乙○○丙○○兼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 楊秀德 、 陳美娥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