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賴協助│台灣銀行員 林分 │98年9月30日│45,800元│AB0000000│││││行│││││├──┼───────┼───────┼───────┼────────┼────────┼──┤│002│台茂氣体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6月30日│5,400元│BU0000000││││限公司 賴儀松 │行員 林分行 │││││├──┼───────┼───────┼───────┼────────┼────────┼──┤│003│ 李建誠 │彰化縣 大村鄉農 │98年7月15日│33,956元│FA0000000│││││會│││││├──┼───────┼───────┼───────┼────────┼────────┼──┤│004│ 陳正華 │彰化縣 田中鎮農 │98年6月30日│25,000元│FA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