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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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29號聲明人丙○○
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甲○○乙○○玉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 張開達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戊○○之印鑑證明。
三、陳報除聲明人甲○○、乙○○外,被繼承人丁○○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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