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家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44號上訴人乙○○住○○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上訴人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郭妙俐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