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內門南海紫竹林寺兼法定代理人 宜清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潘俊蓉 律師被上訴人 郭美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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