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2號上訴人 李朕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珣 (即 馬中南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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