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45號聲請人 呂佩錦 相對人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5年6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3萬7109元和解(105年4月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資方於105年6月3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7,109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薪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6月20日調解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7,109元。詎相對人未為給付,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之給付薪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5年6月2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第1項記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3萬7109元和解(105年4月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資方於105年6月3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64H446)為證。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全部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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