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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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4,8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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