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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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5號
聲 請 人  丙○○
兼前二人代理人乙○○
相 對 人   許絲紜 即丁○○○
代 理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到
  相 對 人  許絲紜即丁○○○到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戊○○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貳拾
  萬元予聲請人,購買聲請人所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
  ○○○○○○號。
二、相對人給付上開價金同時,聲請人願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
三、相對人逾期未付價金,願將上開土地上之如附圖代號B、C所
  示地上物拆除,將土地交還聲請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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