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伊前雖積欠原告新
台幣638000元,惟嗣兩造業於民國91年5月24日達成協議以新台
幣300000元和解,且伊嗣業已清償完畢,故伊現已無積欠原告任
何款項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