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62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2月10日高市警鹽分三字第09700162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12月4日1時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與河西路口。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員警 黃聖賀 之職務報告。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瑩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