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乙○○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294號),業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