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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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73號
原   告  許淑珍
       顧亞珍
被   告 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
會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核此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
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
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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