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3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59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林鳳章

債務人 邱維君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戶及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屏東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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