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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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劉双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6日向原告前手萬泰銀行申請現
金卡(帳號: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