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92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109
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
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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