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文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王文璿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璿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