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華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2年度審交易第2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華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華傑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2年7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