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蕭錦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蕭錦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104年3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又本案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4日審結,固已無羈押之必要,然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被告業經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於同日(即104年6月4日)接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參。準此,被告現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已無從審酌被告有無准予具保之原因,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王靖茹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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