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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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79號聲請人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彬 聲請人深圳市萬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春紅 相對人 巫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訴請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履行協議事件繫屬在案,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假處分後已為起訴,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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