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羅雪梅 相對人 范揚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同時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作為債權擔保,嗣相對人於103年5月2日償還本金50萬元,本金尚欠200萬元,並簽立本票1紙,然相對人於到期日103年7月1日並未償還其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3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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