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5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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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5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潘麗貞 即 潘清景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清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清景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