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甲○○因自訴人 蔡欽喜 自訴誣告案件,上訴人乙○○主張因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原審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被上訴人及自訴人俱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亦不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判決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吳昆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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