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形,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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