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丙○○
甲○○丁○○戊○○辛○○乙○○庚○○桃園縣政府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步樑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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