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告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佩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