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臺南市後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春旗 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岱芬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878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述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叁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
㈡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㈡詳述各項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並提供相關資料。
㈢詳列各項主張之依據證物,如有多數證物,請全部記載(將
證物予以編號附於狀尾),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如係聲請調取資料,請陳明資料之名稱、保管該資料之機關名稱、營業所地址、該資料之待證事實。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
(以此類推)㈣對被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另請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應為之訴訟行為。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表明訴訟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提出任何書狀及書證,應自行以雙掛號送達書狀繕本及書證影本予被告,宜自行保留回證, 俾利 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送達予被告之情形,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予本院,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四、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受不利益,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以維自身權益,並請勿遲至開庭時始當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