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附本院卷,及民國95、96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10月3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卷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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